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贵阳市软件行业协会。英文译名:“Guiyang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GSI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贵阳地区从事软件行业有关工作(包括软件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教育和管理等)的人士和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在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加强贵阳地区软件行业的管理,开展各种交流和协作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实现软件开发工程化、软件产品商品化、软件管理科学化和软件经营企业化,促进贵阳地区软件产业的发展,为本地的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贵阳市信息产业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贵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贵州省贵阳市瑞金中路5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 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的行业调查,研讨行业发展规划、管理条例、技术标准和规范、人才岗位规范及考核标准等工作。 2. 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本地区的软件行业管理,制订行规、行约,支持软件开发,打击盗版与侵权,反对垄断,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协同发展的环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纠纷。 3. 围绕软件专业技术、软件发展方向和软件产业的建立和发展,承担有关的软课题及其它综合性研究工作。 4. 组织贵阳地区、国内或国际范围内的软件项目、产品、技术、人才和信息各个方面的交流与协作活动。支持横向联合,鼓励软件产品和技术出口创汇。 5. 组织讨论软件界共同关心的问题,向各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反映软件行业的要求和意见,充分发挥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 6. 组织探讨软件企业发展的有关问题,协调贵阳的软件企业的各种关系,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软硬环境。 7. 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增强软件企业的质量意识,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8. 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全民对软件行业的认识。 9. 通过多种方式,为软件企业的发展与提高,提供咨询、辅导以及其它会员需要的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从事与软件行业有关的工作(包括软件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教育和管理等),并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和章程。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 优先获得本团体提供的资料信息及其它待遇; 4.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5. 会员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在清理完经济和其它事务关系后可以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 遵守本团体章程; 2. 执行本团体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3.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4.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5. 按规定交纳会费; 6.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7. 同协会办公室保持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审查和修改本团体的章程和行规、行约; 2. 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理事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 通过重要决议; 6. 决定本团体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7.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 3.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4.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 通过秘书处领导本团体下属的各个组织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10.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 制订和执行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12. 审查本团体向有关主管部门的重要报告和建议;
13. 向有关主管部门推荐会员的重要技术成果、优秀学术著作和管理工作经验;
14. 对盗版和侵权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行规、行约的行为,决定处理办法。
15.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4、5、6、7、8、9、10、11、12、13、14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2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类经济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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